当日,武安环保、工信等部门对辖区重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北安乐乡一砖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隧道窑脱硫设施停用,导致闷炉期间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邑城镇一砖厂未按规定在脱硫塔循环池水中加入足量石灰、火碱,导致烟气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循环池水呈酸性。
《环保法》明确规定,对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除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主管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经调查取证后,环保部门依法对两家企业各开出15万元罚单,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作出对两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