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7年3月18日,复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复兴区某乡排查“小散乱污”企业时,发现该区域朱某某开办的洗煤厂有洗煤机两台,没有任何治污设施,原料亦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以至产生扬尘污染。且该加工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并投产,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复兴区环保局于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复环责改【2017】B033号)。2017年3月21日复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朱某某开办的洗煤厂进行检查时,该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当日,复兴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至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北李庄派出所依法查处。
民警成功抓获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中)
2017年3月29日,复兴区公安分局北李庄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依法行政拘留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