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称,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部署,自2017年3月20日起停止执行河北省关于“二手车可以使用原号”及“使用满两年可以保留原号”的个性化号牌服务措施。届时将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申请使用原号牌 ,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这样解释
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文章中所指的“‘二手车可以使用原号’及‘使用满两年可以保留原号’的个性化号牌服务措施”实际上是我省为方便群众更换车号出台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
随着河北省纳入全国第一批统一号牌管理试点单位,3月20日起我省将取消这一便民服务措施。
之后,将重新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的规定执行,即“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 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民警提示,对3月20日前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业务,且符合河北省原“二手车可以使用原号”及“使用满两年可以保留原号”规定的,在4月19日前,可以按照河北省原来出台的便民措施办理。
来源:河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