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如下:
一、未成年人大额购物 监护人依法维权
赵先生家是一个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然而,赵先生的女儿于2016年6月,在一家购物中心购买了2台手机,共花费2000余元。第二天,赵先生及时与商家进行了沟通。认为自己的女儿才12岁,购买时没有经过家长同意,要求商家退货。然而,商家以其女儿是自愿购买,且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退货。赵先生在无奈情况向我局进行投诉。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及时与消费者和商家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意见。经调查得知,其女儿花费的2000元是其家庭两个月的正常开支,购买手机后家庭日常开支十分拮据,且其女儿刚满12岁,属于未成年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并未经过家长同意。
执法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效力待定问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12岁的小女孩用家中2个月的生活费购买手机,其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未得到监护人同意,所以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经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商家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主动退换了赵先生的购货款。
二、烟花爆竹伤人 销售者难辞其咎
张先生在一个烟花爆竹零售门市购买了两箱“三声雷”。燃放时,有一颗“三声雷”没有升起,在地面发生爆炸,致其左眼被炸伤,先后花费医疗费已一万余元。
张先生多次要求销售方对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销售方以“三声雷”没有腾空是产品质量问题,应找生产厂家赔偿为由,一直推脱不予解决。张先生于2016年4月15日进行投诉。
执法人员经调查,“三声雷”燃放时应腾空爆炸,然而张先生购买的“三声雷”在地面爆炸伤人,显然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他人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通过摆事实、讲法律,销售方意识到错误,先行垫付赔偿金,达成一次性补偿一万元的协议。
三、电视现裂纹 举证责任倒置
2016年1月11日,郑先生称其刚购买的液晶电视使用一个多月后屏幕出现裂纹,要求更换,遭经消商拒绝,无奈之下寻求工商部门予以帮助。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自己权利的人不能提供证据,他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专门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电视机等耐用商品,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经销商因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裂纹”是消费者造成的,就应按照规定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通过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免费为郑先生维修“问题电视”,确保后期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四、退卡不退钱 变相强制交易
2016年10月,石女士在商场花费1500元购买了一件折扣大衣,穿着过程中发现衣服存在袖口开裂、缩水等产品质量问题。但商场只答应退等额的购物卡,不退现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商家的退货不退钱,只退购物卡头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了变相强制消费行为。
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场主动将衣服全额现金返还给了石女士。
五、汽车维权惹纠纷
2016年12月15日,吴先生购买了一辆汽车,上保险时发现,该车已被他人购买过保险,吴先生认为上过保险的车就不是新车,遂要求商家更换车辆,但遭到拒绝。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商家没有告知消费者车辆被他人上过保险,隐瞒了曾经有过交易记录这一重要事实,侵害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执法机关调解,商家向吴先生表示歉意,并更换了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