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5日,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民警工作中发现,网民张某某(峰峰矿区人)通过微信向他人传播暴恐音视频,视频内容为恐怖组织砍头杀害人质,场面血腥暴力。经我市网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鉴定该暴恐音视频为二级暴恐音视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和影响。通过询问,张某某供述称:2016年10月在某微信群中看到该视频,因好奇观看并下载,随后通过微信传播给好友。
当日,峰峰矿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邯郸网警提醒】暴恐音视频系当前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特别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速度快、范围广、方式隐蔽,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影响非常严重。警方提醒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警方将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