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警方慧眼识嫌,成功破获一起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据了解,12月23日,邯郸市公安局巡警在一化工园区内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照为冀DC****牌照的罐车靠在一化工厂门前的路上。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装有盐酸31.29吨,是山东省阳谷县一化工厂运输至邯郸一化工厂的。司机张某某和闫某某向民警出示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经比对各种证明并不相符,经进一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52,岁邯郸市永年区人)、闫某某(男,46,岁邯郸市永年区人)对其使用过期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的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张、闫二人在不具备公安机关开具的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被案证明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的情况下运输盐酸,属于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张某某和闫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