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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开始征收了!

来源:邯郸广电网编辑:保存2016-12-09 08: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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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邯郸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起开始征收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往年的城合和农合的保费收取工作都是集中的9、10、11三个月,今年新政策出台较晚,所以集中收费推迟了。新政策实施前,各区县要对于新的医保系统进行培训和学习,所以保费集中征收的时间并不统一,由各区县自行制定陆续开展。市民可关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缴费通知,及时进行缴费。

  从2017年1月1日起,邯郸市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废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是国务院、省政府安排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事关我市800多万人切身利益。为此,这次缴费后,明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将按照《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外地市转入本市辖区入学的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自2017年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50元。城乡居民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Ⅰ、Ⅱ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渠道予以资助。民政、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以上特殊人群认定工作,提供特殊人群参保名单,将参保补助资金拨付至医保基金收入账户。

  参保流程,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居住地参保登记。本市辖区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中小学学生和入园儿童由教育部门组织所在校(园)代收代缴。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县统筹区内二级医疗机构500元,县统筹区外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转外医疗机构2500元;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付线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扣除起付金额累计不超过转外标准。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85%;县统筹区内二级医疗机构77%,县统筹区外二级医疗机构72%;三级医疗机构65%;转外医疗机构50%。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15万元。

  住院医疗中使用的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全额纳入居民医保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5%,再按照规定比例支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一级(含一级以下)医院床位费20元/日、二级医院床位费30元/日、三级医院床位费40元/日,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费。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5元,实行逐年累计,年度内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剩余部分,累计到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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