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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我天,停个车花了八千,哪说理去!

来源:民生大视野编辑:保存2016-11-17 09: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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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吴先生去年驾车不慎撞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女士。事故发生后,吴先生的车被交警一大队事故科扣留停在了停车场。后来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案件被移交法院判决,这一来二去就是400多天。前天吴先生拿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通知他可以去停车场提车了。但是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吴先生,必须先缴纳 8000多元的停车费才能取走自己的车。

  吴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在去年的9月19日下午一点多。那天他刚刚驾车出了小区门,在家口和一辆骑着电动车的女士撞在了一起。事故发生后,当时处理事故的民警赶到现场将事故车拖走,暂放在了位于北环的一处停车场内。

  吴先生:停在北环有个金顺停车场,但是他这个停车场外边什么都没有。

  记者:是事故科让你停在这的?

  吴先生:对,一大队。

  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吴先生因为与原告涉及法律诉讼,对方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在法院处理案件期间事故车仍然是停放在北环的这处停车场内。

  吴先生:昨天我等二审宣判后,我说我可以提车吗?他说可以。我昨天去提的,结果就有了停车场收费的这个事。他是这么说的,你在我这停车一天20元,停了一年多了。然后我就说我要提车。他说你等会我给你算一下钱。结果说我好像停了400多天。之后意思是说一天跟我收20块钱,就是八千多。

  这八千多元的停车费让吴先生一下子就蒙了,然后吴先生就停车收费与停车场进行了讨价还价。

  吴先生:后来我们就协商,他说收你四千吧。我说凭啥呀?他看我比较抵触,后来他说拿三千也行。

  记者:就是数一直变。

  吴先生:对。

  吴先生认为,自己的车发生事故后是被执法部门扣押到停车场的,他觉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或法院诉讼判决期间是不该收费的。为此,今天上午记者陪同吴先生来到了位于北环的停车场。当记者与吴先生提出想来这里了解情况时,停车场内的一名工作人员面对吴先生的到访表示。

  记者:师傅想问问这8000块钱的停车费的事。

  停车场工作人员:这里不欢迎你。

  后经一番交涉,这名停车场工作人员才允许记者与吴先生进入了停车场。当记者问起停车场工作人员吴先生这8000多元的停车费怎么回事时,停车场工作人员当场予以了否定。

  停车场工作人员:415天,根据财政局和物价局的规定是一天十块钱,我怎么就收你8000多啦?

  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金顺停车场之前与交警支队一大队签署了合作合同这里成了指定的停车场,当有事故车进来时是不收费的。但是去年10月份他们与交警一大队解除了合同,吴先生的事故车停放在停车场自然也就产生了费用。对于这样的解释吴先生还是无法满意,目前吴先生已经向交警支队督查部门进行了投诉。

  对于这件事,记者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那么吴先生的事故车在停车场产生的大量停车费用,该不该吴先生自己拿呢? 吴先生又如何才能开走自己的车?记者就这件事情咨询了律师。

  郭肖龙律师:事故车的司机或者是所有人应该不承担这笔费用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第26条第三项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本人是不用负担的。

  那北环上的这处停车场所依据我市物价部门制定的“2吨以下车辆每天10元的停车费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二者之间到底应该依据哪个呢?又是否存在冲突呢?

  记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和行政强制法之间有冲突吗?

  郭肖龙律师:其实是不矛盾的。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是规定停车费用是谁,行政强制法是规定的责任主体,由谁交费。

  记者:那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司法为民,不应该再增加其他负担。

  最后,记者就吴先生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也咨询了郭律师,就是现在吴先生的车提不出来,北环上的这处停车场是否可以强制扣留自己的车呢?

  郭肖龙律师:不可以,但是这是属于之前的民事纠纷遗留下的问题。这钱应该由交警队出,这还需要协商。

  来源:民生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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