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打医保基金的歪主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而来,整合后参保人数、基金收支规模均大幅增加。参保居民、农民在患病和意外伤害后,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制度对缓解病患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居民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安全,直接关系到居民医保制度体系的巩固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切身利益,对任何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对于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有规模的欺诈骗保行为,给居民医保基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坚决严厉打击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行为,维护居民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邯郸出台了此《通告》。
明确打击九类骗保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骗取居民医保基金或造成基金损失。
这九项行为分别是: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允许使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允许使用居民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将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他骗取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斩断伸向医保基金的黑手
《通告》称,对于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行为,将根据以下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其中,经查实已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居民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查实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经查实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通告》称,以下行为经查实情节已经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7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7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