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先生为馈赠好友,在大名县一商场内购买贵州茅台酒6瓶(分两次购买),价款是10080元,回去后发现有三瓶酒包装颜色与其他三瓶略有不同,心生怀疑,便来到大名县消协进行投诉。经消协协调茅台酒厂有关方面鉴定,其中有三瓶茅台不是该厂生产,为假冒产品。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10倍赔偿。
大名县消协认真开展调查,认为消费者未开瓶饮用假酒,不存在损害事实,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销商同意对消费者李先生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退回消费者李先生购酒款10080元,另按照三瓶假茅台5040元的价款赔偿消费者15000,共计退赔消费者25000元整。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