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开办机动车洗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洁服务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范;
(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给排水、节水、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单位的要求。
条例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两侧控制区范围内,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范围以及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街道游园、消防通道、高压走廊、河道河堤及市政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如在禁止区域内开办洗车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