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食堂排队心脏病突发
据家属反映:死者许某自1989年至2012年(或2013年)在邯郸市三招事业单位任面点师、厨师等工作。自2012年(2013年)至2016年9月20日在邯郸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局工作,合同制职工。2016年9月20日上午,许某正常上班工作,在中午11点40分下楼前往职工食堂就餐,就在排队期间,许某心脏病突发晕倒在地,同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单位不予认定工伤引家属不满
在料理完许某的后事之后,许某的妻子找到邯郸市人社局认定工伤,许某的妻子张某认为,自己的爱人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幸死在了单位食堂,应该属于工伤,但是邯郸市人社局却认为不是工伤。
邯郸市人社局在许某出事之后,立即成立了专门的处理小组,在料理许某后事的过程中,考虑到许某的家庭比较困难,已经尽最大的努力补偿了许某家庭12万元。
对于许某到底属不属于工伤?邯郸市人社局赵局长回复到:“工伤认定申请分为两种途径,单位申请和个人申请,在许某出事之后,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科认为不符合工伤,所以单位不予以申请,但是许某的家属可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我们单位将积极配合。”
对于赵局长的回复,许某的爱人十分不满,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就是在邯郸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认定,他们现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我们既是个人申请了结果也还是邯郸市人社局说了算。
相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到底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就上述事件记者询问了邯郸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宋振江律师,他表示:家属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走工伤认定程序,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走司法救济渠道,通过法院来寻求公证。
那么像许某这种情况到底属不属于工伤呢?记者在网上查找了相关的新闻案例,据央视网报道:2010年5月,麦先生在就职的公司打过考勤卡,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麦先生申请,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白云区人社局)认定其父为工伤,麦父所在公司不服,将白云区人社局诉至法院。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麦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工作岗位”的范畴,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2年9月13日中午,武汉某设计公司副总周某在中午下班后,在前往单位食堂进餐途中突发疾病,于次日死亡。周妻余某认为丈夫死亡应属工伤,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社保部门调查得知,周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无过错,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记者霍文龙 韩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