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应急救灾阶段救助:7月19日—8月2日,给予受灾群众每人每天20元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时间为15天。
二、过渡安置阶段救助:8月3日—11月2日,对因灾倒塌、严重损毁住房不能居住的受灾群众,给予一般受灾群众每人每天20元的基本生活救助外;对于“无粮、无钱、无自救能力”的特困 受灾群众,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救助,救助时间为3个月。
三、冬春救灾阶段救助:2016年11月3日—2017年5月31日,对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冬春救灾救助范畴,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其它方式救助:对因灾致贫、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低保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适当给予临时救助,对低保户、五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因灾发生疾病的,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五、因灾遇难人员救助:对因灾死亡人员,按照每遇难1人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对新确认的因灾受难人员按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