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20日,我市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暴雨侵袭,造成大批畜禽死亡,部分受灾地区河道、水体及过水地面滞留大量畜禽尸体。为加强对灾区畜禽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灾区畜禽尸体不准转运、不准收购、不准销售、不准屠宰、不准加工、不准食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报告的义务,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三、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及过水地面发现的无主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收集,并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组成专门工作组,深入一线,及时指导开展畜禽养殖场所和周边环境的全面消毒工作,组织人员和消毒药物,利用物理消毒、生物学消毒和化学消毒等方式,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农户的畜禽圈舍、出入市境边沿地带、交通要道等重点场所及过水地面进行全面彻底消毒,消除环境中的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巡查工作,规范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要特别防止灾后死亡畜禽出售或进入屠宰环节,以及不法分子私自屠宰上市。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灾后病死畜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灾区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受灾群众集中救助安置点、临时供餐点、学校、医院等公共聚餐场所为重点场所,以灾区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为重点对象,开展集中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经营、屠宰死亡畜禽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灾后人民群众的肉品消费安全。
六、严禁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严禁食品经营单位采购没有检疫检验证章或者检疫检验证章不全的畜禽产品。严厉打击加工、销售不合格畜禽肉品等违法行为,对非法流入市场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品,要追踪溯源,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非法生产经营的黑窝点、黑作坊,坚决严查重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参与畜禽尸体处理人员的医疗保障和个人防护指导,要做好灾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注意个人清洗消毒,注意健康监测,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和处置等工作。要加强对灾区居民的健康宣传,避免接触浸泡过畜禽尸体的水体,防止相关疫病的发生。
八、对不按规定处理畜禽尸体的,随意丢弃或者出售、屠宰、加工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共卫生安全关系重大,全社会要广泛参与,共同监督,发现无主死亡畜禽,应及时向各级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公安部门举报,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十、此通告有效期三个月。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