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6月22日上午,邯郸法院公开宣判了2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武安市和信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连某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连某文伙同连某峰、梁某某、李某等人(除连某文外均已判决),以武安市和信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总社,在武安市紫泉村、清化村、北田村、北安乐等村成立25家分社,在分社门口张贴海报进行宣传,以入股分红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武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连某文等人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3732977元。退还股民入股款107184085元,付股民利息5124250元,欠股民入股款66548892元。连某文将大部分入股资金用于经营邯郸市展铬稀土合金有限公司,导致群众的入股资金到期无法兑现。
武安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连某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武安南田铁矿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武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以来,武安市南田铁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委托他人以南田铁矿扩建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与社会公众签订借款协议的方法,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大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截至2015年10月21日,武安市南田铁矿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际报案情况涉及集资户330人,集资资金借款协议金额66680250元,集资人实际缴纳资金66279500元,已付利息及本金金额6633550元,尚未归还集资金额58761350元。
武安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