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信这条法律规定对于广大驾驶员朋友甚至是知晓《交法》(简称)的普通群众也是比较熟悉的,起码是有印象的,可是就是有人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李鬼”遇“李逵”,真实发生了!
2016年6月3日下午14:30左右,邯郸市交警二大队民警在学院北路和107国道交叉口执勤时,查处了一辆车牌号为冀DB8025的中型罐式货车。因该车未办理市区内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证,民警现场对车辆相关手续进行了查验。查验过程中,一辆同款同车牌危险品运输车辆驶入民警执勤区域,民警当机立断立即对两辆车进行了查扣。后经查明,第一辆驶入城区的冀DB8025的中型罐式货车为套牌车,民警当即对车辆号牌、驾驶人行驶证进行了收缴,车辆暂扣西环停车场。第二辆驶入冀DB8025的中型罐式货车车牌为真实车牌,但车辆并未办理危险品运输车辆市区通行证,民警依法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