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从今年起,户籍仍然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只要截至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就可领养老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的《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规定,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公示后,再由各县(市、区)认定机构审核认定。
据介绍,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其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省财政将视贫困县符合条件的原“赤脚医生”人数、补助标准以及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等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我省要求,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认定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认定机构要制定严格的认定程序,建立完整的个人养老补助档案资料,同时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将每一名符合政策的原“赤脚医生”纳入养老补助范围。对弄虚作假的,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