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这些人也能上户口了。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
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