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临漳县城的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去某医院上班,闯红灯逆向行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临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宋某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路上逆向行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宋某十级伤残。该案经调解结案。
事故赔偿结束后,宋某向临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他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成工伤。仲裁员指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宋某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因其存在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路上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规定,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宋某听后表示理解,放弃了申请工伤认定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