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邯郸市警方获悉,3月1日上午9时左右,邯郸县公安局兼庄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联纺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东侧盛海蓝郡商务区时,发现4名男子正在燃放烟花爆竹,遂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对方全部带回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
经审讯,丁某某、程某、陈某某、沈某某4人为庆祝公司开业,购买了烟花爆竹进行燃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警方依法对丁某某行政拘留15日,对程某、陈某某、沈某某行政拘留10日。目前,4人已被送至邯郸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据了解,去年12月6日夜间,邯郸市联纺路东段一家饭店门前,4名男子聚餐后燃放烟花爆竹,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当场将4人抓获,并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按照《邯郸市2016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规定,在主城区范围内,除春节期间(2016年2月7日<除夕>、2月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2日<正月初五>、2月22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可以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全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