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临漳县狄邱乡的刘飞(化名)刚过20岁生日,就和王红(化名)订了婚。订婚时,刘家给了王家10001元彩礼,并送给女方价值2000元的戒指一枚。订婚仪式上,男方家还带了两箱酒、两条烟、一个夏凉被及瓜果糖等(价值约1500元)给了女方家。之后,女方又到男方家去认门,男方的妈妈、奶奶、姑姑每人给了女方200元的见面礼,接下来两个年轻人开始了谈情说爱。
几个月过后,两个年轻人由于性格差异,又不在一起工作,平时见面机会少,导致关系越来越僵。刘飞向王红提出分手,并要求王红将彩礼和钱物如数退还。王红很生气地对刘飞说:“要退钱,没门儿。按时下农村规矩,女方先提出分手的,彩礼钱物如数退还;男方先提出分手的,女方分文不退。”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刘飞家多次托人去王红家商谈退还彩礼之事均无功而返,又气又恨,决定寻机在半路扣留王红,逼迫王红家人把彩礼全部退还。
刘飞所在村的法律顾问得知情况后,及时进行了说服制止,严肃地对刘飞说:“你用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很可能激化矛盾。真要把人家小姑娘扣留,逼着人家退钱,会涉嫌非法拘禁罪,是要坐牢的。”刘飞不甘心地说:“那我的一万好几千元钱不能就这样打水漂了,我要去法院告她。”法律顾问说:“去法院起诉的确是个办法,但是成本高,耗时长,再说还没有结婚就打官司,将来谁还敢给你介绍对象。这样吧,我帮你调解一下,看行不行。”刘飞说那就试试看吧。法律顾问主动找到王红所在村的调委会,和调委会主任一起做王红工作。王红最后转变了态度,说:“我们订婚这么长时间,我要是把所有的彩礼都退还他太丢人了,再说还是他先提的分手,我只同意退回10001元钱现金,其它一概不退。”调解人员又及时征求刘飞的意见,刘飞称可以接受。这样王红退还给刘飞10001元彩礼钱。戒指、物品和见面礼按男方无偿赠与女方处理。
结婚彩礼是我国在结婚形式上的一种沿袭,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是因为彩礼的返还发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为刘飞和王红只是订了婚,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调解人员的上述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使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避免了一起因返还彩礼引发的矛盾纠纷。(河北新闻客户端记者 谷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