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型范围:
(1)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电动四轮机动车,遵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文件中相关机动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应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备案、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车辆号牌,且驾驶人应取得相应资格驾驶证,购买车辆交强险,方可上路行驶。
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不能依法取得车辆号牌的电动四轮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2)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或以电池、太阳能为驱动力的,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公斤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或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公斤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仍按《邯郸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邯规准字(2014)22号)禁行规定开展治理。
处罚措施:
(1)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违法代码1005),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2)无牌电动四轮车辆上路行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并扣车。
提示:什么车辆属于机动车?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文件中机动车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其中包括纯电动汽车:即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完)(来源: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