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牌无证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现状及危害
目前,主城区各类以电池、太阳能等为驱动力的电动四轮机动车躲避法律规定,无牌、无证、无保险,违法上路行为高发,存有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且大部分车属于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批准认可,非法生产的伪劣产品,安全性能不达标。但因其价格低廉、养护费用低,加之不良商家利用“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不用买保险”等虚假宣传手段,导致此类车辆数量日益增加,驾驶人也由最初的老年人发展为各类人群,行驶中随意调头、横穿,闯红灯,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环境,广大市民群众及驾驶员对此类车辆反映十分强烈。
二、机动车定义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文件中机动车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其中包括纯电动汽车:即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
三、治理车型范围
(1)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电动四轮机动车,遵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文件中相关机动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应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备案、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车辆号牌,且驾驶人应取得相应资格驾驶证,购买车辆交强险,方可上路行驶。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不能依法取得车辆号牌的电动四轮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建议广大消费者尽快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经济权益。
(2)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或以电池、太阳能为驱动力的,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公斤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或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公斤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仍按《邯郸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邯规准字(2014)22号)禁行规定开展治理。
四、处罚措施
(1)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违法代码1005),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2)无牌电动四轮车辆上路行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并扣车。
五、原规定与本发布内容不一致的,以此次发布内容为准。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