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辩称躺在路边脑子空白
昨天上午10点,两名法警将现年36岁的李振海带上法庭。他个头不高,身材微胖,身穿暗红色毛衣,回答法官询问时逻辑清晰、声音洪亮。据了解,李振海是河北邯郸人,小学文化,来京务工多年,案发前暂住昌平区马池口镇。
检方指控称,今年3月29日21时许,李振海酒后走到昌平区马池口镇被害人刘某(女、歿年62岁)家南侧路边时,无故持木棍殴打刘某,刘某被打击头部后倒地摔伤,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振海作案后被抓获归案。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振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不知道,也不清楚发生了什么。”李振海称,案发当天他带着小儿子与一位朋友吃晚饭,饭桌上喝了不少酒,“大概半斤多吧。”晚饭过后,李振海与小儿子一起步行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朋友突然追上了他,“我的记忆就到这儿了。”
据李振海称,等他再恢复意志时,发现自己躺在离家二三百米的地方,妻子就在自己身边,没多久警察就来了并将他带走。
“当时发生了什么?”“身边还躺着其他人吗?”“看见救护车了吗?”面对检察官一连串的提问,李振海一直表示,“自己想不起来了”“记不清了”“没有证据证明是我拿木棍打的人。”李振海表示,自己酒量很一般,以前也因为喝酒断过片儿。
>>证人证言
老太劝醉汉离开时挨打
根据刘老太的丈夫证言称,事发前他在家中休息,听外面有响动,他就起身出门看看。看见李振海醉醺醺的,直冲着他扑来,嘴里嚷嚷:“你走,你给我走。”
刘老太的丈夫说,李振海打了他一拳。此时,自己的老伴闻讯出门,拉开李振海,叫他赶紧离开。没想到,李振海抄起路旁的木棍向老伴抡去。
庭审时,全程参与被害者尸体解剖、鉴定工作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师赵某出庭作证,称通过刘某尸体上的头皮损伤、尸体损伤的特点可见,死者倒地力度非常大,造成了严重的损伤。“死者被外力打击失去了自我保护意识,在这种状态下倒地形成很严重的摔伤,受到外力是死者倒地的直接原因。”赵某说。
在法庭上,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凶手、依法追究李振海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9万余元。对此,李振海表示没有意见,自己名下有一个厂子,价值20万左右,此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
>>庭审焦点
被告人是否真的断片儿
对于检方的指控,李振海的辩护人表示,李振海与被害人刘某不存在个人恩怨和冲突,主观上不具有伤害刘某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到现在也不知道事情发生的经过”。
辩护人还表示,被告没有前科劣迹,没有拒绝阻碍抓捕和逃跑行为。到案后,一直配合调查,口供稳定,没有被告人口供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另外,李振海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
“本案事实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公诉人所提供的关键证言是孤证,孤证不能定罪,本案证据链存在不完整的地方,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作出公正判决。”辩护人说。
对此,检方认为,李振海是实施犯罪后因醉酒滞留犯罪现场,没有逃离现场的条件,不符合自动投案。李振海到案后一直辩称喝酒断片儿,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其认罪态度好。本案现场有直接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李振海持木棍打击刘某致刘某倒地的行为,而且能够得到在案的其他证据的引证,包括鉴定人出庭对棍棒打击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的原因也进行了充分的认证。
检方认为,李振海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昨天上午,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
生理醉酒犯罪应担责
中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醉酒后的人犯罪和正常人犯罪在法律上会同等对待。
“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洪道德说。
此外,洪道德表示,除非醉酒犯罪的嫌疑人能够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不是自己的本意,不是由自己的主观行为造成的,比如嫌疑人对酒精有病理性反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在饭菜里放了酒精导致病发、犯罪,就会被认定为病理性醉酒。而病理性醉酒属于“酒精所致精神病性障碍”范畴,相关嫌疑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