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为什么要出台《关于邯郸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
王秀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拉开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根据这一精神,邯郸市在农村土地产权领域积极展开深化改革的探索,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陆续展开,这为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开辟新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为金融机构开办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因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对拓宽农户融资渠道、提升农村土地经济价值、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切实维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农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工作的意见》(邯政字〔2015〕37号)文件要求,结合邯郸市实际,及时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记者:用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哪些?
王秀峰:用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在流转交易市场或县乡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期限内享有的“四荒”使用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农村土地使用权。
记者: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吗?
王秀峰: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对于其抵押问题,《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明令禁止的。《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记者:《实施细则》对办理抵押登记有什么规定?
王秀峰:《实施细则》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持相关资料到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于收到申请资料2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记者:抵押物价值如何确定?
王秀峰:《实施细则》规定,抵押物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认,也可由金融机构确认的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记者杨扬)
近日,《关于邯郸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在邯郸市开始实施。细则实施会带来哪些利好?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