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赵某某与齐某秀、齐某茹(齐某秀与其前夫生育女儿)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月,齐某秀到魏县某医院分娩时,意外死亡。赵某某和齐某秀父亲齐某空出面与院方达成赔偿协议,院方以“补助金”名义向赵某某支付了199000元。赵某某在收到全部“补助金”后,仅给付给齐某空9000元。齐某秀的父亲齐某空、母亲张某玲和女儿齐某茹要求分割这笔“补助金”,但遭到赵某某拒绝,于是将赵某某起诉至法院。
2013年,该案经曲周法院一审、邯郸中院二审,最终判令赵某某给付齐某空、张某玲和齐某茹三人“补助金”91016.4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逾期未履行判决。
2013年3月,齐某空等三人向曲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赵某某既不履行给付义务,又不能对其掌握的“补助金”的去向给出合理说明,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2015年4月,曲周法院在多次努力无果的情况下,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决定逮捕,随后提起公诉。7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原判决申请执行人齐某空等三人达成和解,并按协议支付了应付款项。在该案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并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曲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原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与原判决申请执行人齐某空等三人达成和解,并按协议支付了应付款项,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曲周法院依法审理了该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