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四川省宁南县男子姜发品经人介绍,到河北省武安市云驾岭村,欲通过租住在该村的四川籍工头张伟兰联系打工矿点。期间,张伟兰向同住该村的四川籍民工闫仕勇、秦秀琼夫妇提议将姜发品杀害于矿井下,而后谎报事故,由秦秀琼和其子闫登鹏冒充死者家属向矿方骗取死亡赔偿金,闫仕勇、秦秀琼应允。后张伟兰纠集赵俊、张成勇、闫登鹏、王华涛、王正富、王朝松预谋,张伟兰指使王朝松选定了作案矿点武安市胜利铁矿。同年10月26日,姜发品(假冒“闫仕勇”身份)在同赵俊、张成勇、闫登鹏一起在该铁矿井下干活时,被赵俊、张成勇、闫登鹏杀死。之后赵俊向矿方谎报是塌方事故所致。张伟兰、秦秀琼、闫登鹏、王华涛、王正富分别冒充死者家属向矿方骗取赔偿金人民币61.3万元。
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张伟兰等人以同样手段先后谋杀了袁德福、谢世有、李子华3名工友。2012年2月,张伟兰等人在涉县西戌镇一家矿井谋杀李子华后,在冒充死者家属向矿方索要60万元赔偿金时,被矿方识破报警。截止到案发,张伟兰等人诈骗共计180余万元。
2014年8月7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兰、赵俊等人为骗取巨额钱财,以打工为名,先后将4名同乡骗至武安、涉县一带铁矿,利用在井下干活之机,将被害人杀死,伪造矿难事故假象,后冒充死者亲属诈骗矿主巨额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闫登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华涛、谢友贵、陈荣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邯郸中院还判决张伟兰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成德、闫仕勇、王华涛、李天才、马金花、向小榕、向坤等提出上诉。
2014年12月9日至10日,河北高院在邯郸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河北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各原审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张伟兰等21人杀害矿友骗赔案今天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伟兰等人的上诉,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