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被告人王建光与他人合作在北京注册成立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王建光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底至2006年间,王建光虚构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有雅宝路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收购宁夏石嘴山煤矿、投资华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3.3大厦项目原始股等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先后骗取65人共计人民币2.88亿余元。除部分款项用于该公司的投资经营、日常开销、为公司及本人购置房产、支付部分被骗人高额回报外,大部分款项被王建光挥霍,造成经济损失2亿余元。
【案例解析】
本案基本要件有
第一,以编造投资项目的形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王建光谎称北京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有原始股炒作、投资朝外雅宝路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和收购宁夏石嘴山煤矿等项目,还伪造了改造工程的合作协议书等。
第二,以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案例中被告人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利润的高息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王建光以给予15%—1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投资。
第三,所骗财产多被挥霍,受害群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王建光共非法集资2.88亿余元除将部分投资款用于投资和归还本金及利息外,大部分投资款被其用于赌球和其他挥霍,造成2亿余元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资金的,应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02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被告人王建光与他人合作在北京注册成立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王建光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