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不得超过这一法定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擅自开展信用合作、超范围吸储放贷、从事非法集资,导致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等事件频频发生。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这里提醒公众,特别是广大农民朋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农民合作社不许易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不许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不许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不许发放信用合作社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对不遵守合作基本原则,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已经违规的,要予以清理和规范。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