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严惩不贷”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活动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放肆、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不同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常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居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表面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有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数区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自担
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邯郸市网信办供稿)
当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高位攀升,大要案频发,参与集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金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