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魏县环保局监察大队连同环安大队在进行环境监察时,发现位于张二庄镇西烟村东、定位线东侧一家废机油加工点,经调查,该废机油加工点虽未生产,但废机油属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理,非法倾倒,且数量巨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年9月,魏县环保局监察大队连同环安大队在进行环境监察时,发现车往镇郝村有一家电镀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铬”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未经任何防渗处理的渗坑内,后经魏县监测站对其所排放废水进行了监测。总铬的含量14.40mg/L超出国家标准的14倍,且超过《电镀污染排放标准》中规定总铬排放限制三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二庄镇废机油加工点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郝村非法电镀厂魏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近日,河北魏县王某某、魏某某两人因污染环境,分别被依法判有期徒刑两年、一年零六个月。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