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该《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等相关基层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办法》规定,经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核查、监测、监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出台与国家、省和市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文件、规定的;被国家、省级新闻媒体报道环境问题或被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超过时限未能摘牌或未能解限的;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未在限期内拆除或者关闭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行政区域内或流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污染的;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行政区域出境水断面持续超标或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行政区域内各项环保规划或污染减排限期治理计划中的重点治理项目进展缓慢、存在突出问题,逾期未完成任务的;未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试点、示范任务的;大量重污染小企业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或者被取缔的非法企业连续反弹的;行政区域内人为干预或严重伪造污染源监控、监测数据的;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以及向省、市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集体访、重复访数量较多的;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连续发生危废非法倾倒等事故的;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连续三个月在全省排名后三位,或者全年排名后三位的;连续三个月全市排名倒数第一,或者全年排名倒数第一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不落实,造成环境问题突出的;对环保重点工作和上级督办的工作事项,推诿扯皮、推动不力、消极应付的;经邯郸市环保局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办法》中还规定,约谈由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监察、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联合实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同时,还将环境保护约谈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冯涛 张慧凝)
为督促和强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