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禁限燃放区域的范围设定在主城区(东至京广高速铁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湖北岸、支漳河及309国道,北至北环路及邯临路以内)。禁限燃放的时间明确为,除春节期间(2015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初一>全天,2月23日<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全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如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在应急响应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方案,明确禁限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种类,积极引导群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同时,国家机关等办公场所及周边范围内等九类区域禁止燃放。相关方面将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全市辖区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等全年全区域禁止燃放任何品种烟花爆竹。
据通报,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主城区外可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销售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腊月廿五)至2月23日(正月初五)17时,销售期结束后,撤除临时零售网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日前,邯郸市就2015年禁限燃放工作发布通告,对烟花爆竹禁限燃放时间、区域、品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