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早晨,被告人郭某甲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杨某、郭某乙驾驶被告人杨某所有的山东牌照货车,装载白沙、芙蓉王牌卷烟8075条,从山东省某县运往湖南省长沙市进行销售,在途经大广高速公路大名县收费站时,被大名县公安局和大名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该批卷烟价值9257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杨某、郭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9257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根据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三被告人非法经营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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