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徐女士透露,当日下午在春天百货金饰柜台办理退换手续,拿着刚到手的3000多元现金在超市买了点日用品,结账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现金不翼而飞。
盗窃得手后 两名男子迅速逃离
随即报案并查看监控,发现其在金饰柜台就已经被其猎为目标,一30岁左右的男子,上身着深色上衣,蓝色牛仔裤,休闲鞋有一圈白边,一路盯梢跟随,在美食林超市的水果摊趁徐女士称水果的瞬间,把手伸进在手推车里徐女士的包中,将3000多元现金放进自己怀中,并迅速仓皇逃离现场。从视频当中还发现有一望风同伙,两人在春天百货外共乘一辆电动车离开。
目前,此事件现已移交邯郸刑警支队处理,警方希望广大网友积极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外出购物消费时,务必提高警惕,不要将财务裸露在外,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就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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