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李女士来到曲周县工商局投诉:称其两个月前参加某营业厅交费赠电动车、手机、话费活动,电动车、手机已赠送,话费直至现在也没有赠送,已经咨询了三四次,营业厅就是不给办理,无奈之下,只好投诉到工商局,要求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就在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时,消费者贾女士和孔女士也先后来到工商局进行投诉,情况与李女士基本一样。于是,执法人员进行了合并处理,迅速与该营业厅取得联系,在确定情况属实后,反复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向其讲解经营者应当依法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新《消法》第十六条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经过耐心讲解,营业厅终于认知到自己的错误,按照签署的协议分别返还李女士和贾女士话费1500余元,返还孔女士话费800元并退还现金600元。
看着令自己烦恼了两个多月、失而复得的话费,消费者连连称谢,对工商执法人员如此尽心的调解表示非常满意。(花向英 刘桂娟)
[邯郸新闻]在现代化电子产品使用频率中,手机当仁不让居首位,为促进手机消费,厂家和经销商更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