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透露,被告人王某,自1998年初至2013年10月一直任大名县原县委书记边某专职司机,其间被转干并任大名县委办公室保密局局长。王某利用县委书记专职司机、与县委书记关系密切的便利条件,自2012年5月起,不到一年半的时间收受他人贿赂5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王某在得知大名县原县委书记边某被组织调查后,于2013年11月,按照边某事前的吩咐,将边某藏匿的现金、金条、玉器等价值数千万元的财物转移藏匿。
检方认为,王某利用影响力收受请托人现金50万元,为大名县原县委书记转移价值数千万元的涉案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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