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者将受到法律严惩”。市处非办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高息的背后是陷阱
集资者融资的目的有多种,而集资参与者希望通过高息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双方都有这样一种“逐利”的心理。集资参与者还有一种从众的心理,许多群众看到初期参与者很快获得高额回报,就导致盲目跟风,一拥而上。
据报道,今年1月,常德市水果大市场、陶瓷市场等数百家商户都无心生意,因为他们都急于向同一人追回外债。向他们借钱的是当地一名沈姓中年女老板,每家商户借的钱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沈某如何轻易从众多商户手中借出那么多的钱?3分的高额利息跟承诺几日后归还是诱饵。沈某本人做生意多年,住豪宅、开豪车,自称拥有餐饮、投资等多家公司,利润高、回本快,只是偶尔缺资金周转。因沈某平时在交际方面出手阔绰,以前借钱均能连本带息如数还上。“看起来确实很有钱”是上当受骗的商户当初对沈某的共识,也正因如此,沈某才屡屡得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案金额已过亿元。
正所谓,“你看重的是高息,我看重的是你的本金;你有‘逐利’心理,我的陷阱专门为你而设。”
如何识破非法集资
为了更好地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有必要更进一步了解非法集资的方法手段。违法者实施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以高额回报引诱社会公众。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多拿提成、代理费或利息差价,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集资参与者风险自担
法律规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除对集资者追究法律责任外,清理后的剩余资金对集资参与者按比例清退,损失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将自行承担损失,也是人们常说的“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者终将自食其果
看重高息的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而非法集资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据报道,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万元。2012年9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依法判处李庆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吴兆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报记者 佘志娟)
[邯郸新闻]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