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积极畅通信访渠道,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信访人或信访群体置国家《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不顾,肆意采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堵塞、阻断交通等非法手段和方式进行上访,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为严厉打击非正常上访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信访人信访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或者到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打标语横幅、穿状衣、呼口号、散发诉状、张贴、摊摆大小字报;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堵公务车辆,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三)以任何借口堵占公路、铁路、城镇街道,设置路障,拦截车辆和行人,阻断交通,扰乱交通秩序;
(四)侮辱、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及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制造社会影响为由,进行敲诈勒索、借机敛财;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要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七)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制造社会影响,或者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八)在社会上或者通过网站、论坛、短信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九)同一诉求多人(五人以上)以信访为名进行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国家机关办公秩序。
三、对非正常上访发生的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制止、劝离、命令解散,经劝阻无效的,强行驱散或带离现场依法处理。
四、对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非正常上访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公、检、法机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非正常违法上访的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坚决依法从重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邯郸新闻]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公安局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