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农民工逯瑞平一早赶到报社,给记者送来了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刚刚给她的仲裁裁决书。这是她三年来收到的第八份裁决书,此前她已签收过七份法院判决书。
2011年,逯瑞平被单位辞退后,为了讨要工资差额、社会保险等费用,她走上漫漫维权之路,“就算赔上我这条命,这条路我也要坚持走下去。”逯瑞平坚定地说。
1. 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今年46岁的逯瑞平是成安县人,为了生计,她一家四口常年在外务工。逯瑞平告诉记者,她是2007年5月到邯郸市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培训的,负责填池变电站保洁、绿化工作。2007年12月21日,欣和物业与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规定:逯瑞平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月工资540元。
然而事实远非如此。自签订合同后,逯瑞平每天除完成保洁、绿化工作外,还在变电站负责值班(看站),上班时间达到12小时。当时毫无法律意识的她并没有多想,直到2011年,逯瑞平在他人的提醒下,对这种高强度工作、不公平待遇提出抗议。当年11月,欣和物业以另外安排工作为由,口头通知逯瑞平解除劳动关系,还拖欠了她20天的工资,从此,逯瑞平处于失业状态。
2011年11月25日,逯瑞平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第一次向邯郸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没曾想这官司一打就是三年。
2. 三年收到八份裁决书、七份判决书
2012年3月,仲裁委下发邯劳人裁字(2011)第186号裁决书,认为欣和物业与逯瑞平签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逯瑞平实际从事的是全日制工作,裁定欣和物业应为逯瑞平补发工资差额,支付双休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以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补交养老保险。欣和物业不服,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逯瑞平收到(2012)丛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决书,判定其为非全日制用工,只要求欣和物业补发了低于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以及部分加班费,对于其它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逯瑞平也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邯郸市中院下发(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512号民事裁决书,发回重审。
丛台区法院重审后作出(2013)丛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逯瑞平惊奇地发现,该判决与512号判决内容几乎一致。逯瑞平再次向中院提起上诉,此次中院并未支持她的主张,(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下发: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逯瑞平就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再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5月10日下发的邯劳人仲案(2012)第56号裁决书中判定欣和物业对逯瑞平提出的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用进行赔偿,并补交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2012年下半年,在双方上诉下,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表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真实有效,由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逯瑞平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只判决欣和物业支付其送水工资。逯瑞平再次上诉,直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然而省、市两级法院均维持原判。
期间,逯瑞平在律师的帮助下,以拖欠探亲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生活费等为由,两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均获支持;第五次,仲裁委对其申请的取暖费、探亲路费等费用予以支持;第六次,对其各项社会保险费予以支持;随后,仲裁委先后两次裁决对逯瑞平主张生活费的诉求予以支持。
从2011年年底到2014年7月,逯瑞平收到了八份裁决书和七份判决书。邯郸市仲裁委裁定欣和物业赔偿逯瑞平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生活费、探亲路费、赔偿金、工资补偿等共计302178.73元,并补交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等各项社会保险费;而法院只支持赔偿其送水费和工资差额、四个月加班费等,约23375.6元。
3. “不只是为了钱,就想讨个说法”
“一开始我啥也不懂,也没人告诉我该怎么办,就这样一项项地诉求。三年来,为了维权,我从未睡过一个好觉,每日东奔西跑,四处求人,饱经风霜,拖垮了身体,花光了积蓄,却得到这个结果,我不服!”逯瑞平热泪盈眶地说,截至目前,她仅获得了3万余元的生活费补偿。“我就不明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欣和物业是在我工作半年多后才与我签订的合同,而法院却说因为签订了合同就不补了,这是不是说若是违法了,纠错后就不用给受害者补偿了?……我有同事及带班领导的录音证言、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查证结论证明,证实欣和物业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内容,但法院却称我没有证据证明每天工作12小时,认定我是非合同制用工,这太没道理了!走到现在我已不只是为了钱,就是想讨个说法。”
4. 律师:欣和物业未履行职责应承担经济补偿
记者就此案向丛台区人民法院咨询无果,仲裁委也表示已作出裁决不方便接受采访。记者发现,仲裁委与法院的认定之所以不同,是否全日制用工,则是直接导致双方认定的赔偿金额产生较大差距的原因。仲裁委始终认定,双方虽签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实际从事的全日制工作,欣和物业并未及时变更合同,也未履行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则认为因无劳务派遣合同,双方不属于劳务派遣,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因签有合同,诉求工资补贴等不予支持。
孰是孰非?就其中疑惑,记者咨询了几名律师。一位处理多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分析认为,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此案中,根据当事人所述证据已明显区别于非全日制用工,理应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说明,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从上述法条中可以分析出,即使单位后来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依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之前的两倍工资。
此外,《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合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中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一月以上,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此案中,欣和物业并未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经济补偿,当事人提出的依据实际工作量补发加班费、社保等诉求应予以认可。(记者 张红军 实习生 肖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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