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孜昆的母亲称河北工程大学中华南校区学术交流中心102室就是监视居住的地点,该房间与一楼所有房间不同的是有一个小窗户,并且窗户上用贴条拦着。
田健等人的母亲供述称,儿子们在检方指控的六年间与郭志东并没有多少联系,却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成员,实在冤枉。
田健的母亲出示了儿子初中班主任开具的证明,她说由于自己和丈夫平时忙于生意,对儿子管教较少,但儿子确实没参加黑社会性组织。
[邯郸新闻]邯郸打黑案,郭志东监视居住期间视频_baofeng10名被告人一审后7人上诉,且均称遭受刑讯逼供——河北的一起打黑除恶“典型案例”遭到质疑。
2013年6月,邯郸郭志东涉黑案一审宣判,郭志东被认定为黑社会团伙的“带头大哥”,获刑20年;其余9名被告人获刑3至17年不等。
2014年7月15日,此案二审在邯郸中院第二次开庭。根据庭审中播放的一段视频,被监视居住的郭志东身上带有刑具。律师称,这意味着监视居住场所已成办案场所,有刑讯逼供之嫌。
“带头大哥”一审获刑20年
2011年9月16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全省打黑除恶“风暴行动”成果。作为三起典型案件之一,郭志东团伙涉黑案被通报。
《河北日报》当时的报道称,郭志东团伙长期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垄断邯峰电厂粉煤灰生意,还涉嫌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容留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
但在2013年6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时,郭志东等被告人均当庭翻供,并声称在监视居住期间遭到刑讯逼供。
被告人之一尚丰的母亲告诉记者,尚丰在监视居住期间被打尿血,还因忍受不了刑讯逼供,吞下打火机送至医院救治。
另一被告范孜昆也称,他“为了能活着再见到父母,也为了将来有机会说出事实真相”,才按照警方示意做了有罪供述。
不过,一审法院并未认可被告遭受刑讯逼供的说法。
2013年12月30日,郭志东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五罪被复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并处罚金180万元。其余9人则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等被判3年至17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郭志东等7名被告上诉至邯郸中院。
监视居住期间遭刑讯?
警方有无刑讯逼供,成为此案庭审的焦点问题。
7月15日,庭审刚开始,法庭就播放了一段视频。
这段时长57秒的视频显示,在一间类似宾馆的房间中,带着手铐和脚镣,穿着秋衣裤的郭志东坐在两床之间的凳子上,接受警方问话。他手下压着一个类似头袋的东西,郭回答问题时有气无力,声音有些许沙哑。
澎湃新闻注意到,7月12日,郭志东的家属就已将这段视频放在网上,并称这是警方刑讯逼供的证据。
庭审中,郭志东表示,在45天监视居住期间,他一直带着手铐、脚镣,有时还被警方用毛巾裹住手腕吊着打。
其家属告诉记者,在邯郸中院7月3日二审第一次开庭时,律师就要求当庭播放此视频,却遭到拒绝,“审判长称播放设备损坏”。后在家属的再三要求下,此次庭审才播放了这段视频。
检察员称,从视频中无法看出存在刑讯逼供。且这段视频只能证明在这57秒内戴刑具,并不表示40多天的监视居住期间都给戴上了刑具。此外,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给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脚镣是为了防止其自杀或逃跑。不过检察员并未当庭出示郭志东可能自杀或逃跑的证据。
郭志东的辩护人则表示,在郭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另行指定监视居住地,违反了新刑诉法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取得的有罪供述基本上都是在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根据以上视频,办案机关在讯问郭志东时使用了刑具,这意味着“监视居住地成为了真正的办案场所”。再结合被告人均供称遭刑讯,这让他们不得不怀疑,在被告人监视居住期间存在刑讯逼供情形。
此外,在监视居住期间能否给嫌疑人戴刑具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报《检察日报》2007年4月2日曾发文探讨此事,题为《监视居住执行切忌限制人身自由》的文章称,对于监视居住,“在执法实践中仍存在如下一些偏差和不规范的问题”,亟须解决。该文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
7月20日中午12点-2点,两个小时之内,邯郸地区百度贴吧大大小小十二个贴吧,同时置顶一个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