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新闻]7月15日,邯郸复兴区人民法院对今年受理的系列毒豆芽案进行一审宣判,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被处以1万元的罚金。
宋某某等五被告人从2013年8月以来,分别租用复兴区古城西路与市洗煤厂专用铁路交叉口西北角一院内民房,在没有办理任何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加工生产绿豆芽、黄豆芽。为消除豆芽的须根,使生产出的豆芽卖相好,宋某某等五人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一种俗称“无根豆芽剂”、“无根水”、“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液体,后将生成的豆芽销售至蔚庄蔬菜批发市场。
经鉴定,在其五人租住处提取的绿豆芽、黄豆芽样品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6-苄基腺嘌呤成份,属于激素类农药,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加工生产中添加使用。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持续时间、销售范围、销售数量等具体情况,
法院分别判处宋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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