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姬某与原告鲍某1999年结婚,2003年生一男孩,2004年分居,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后原告鲍某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分歧在于孩子抚养。开庭时,法院针对孩子扶养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开完庭后,已是中午时分,被告竟将孩子抛在法院院内,让原告领走,原告不领,随即两人都离开法院。
值班法警发现孩子一个人呆在院里,立即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及时安排办案人员联系原被告双方,但均处于关机状态。办案人员给孩子买来午饭,下午又到被告家中寻找被告,等到晚上8时,也没等到被告回来,手机仍然关着机。
天色已晚,办案人员先把孩子安排在光荣院住下,第二天,通知孩子的爷爷将孩子从光荣院接走,对联系到原、被告进行了严厉训诫。
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告最终同意出4万元扶养费,孩子由被告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