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玉玺(130402196311140934)。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08)邯县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孔玉玺应支付申请人李增民15.7358万元及利息。
张永亮(130406197911010611)。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08)邯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永亮应支付申请人杨黔16.0702万元。
王法宝(130402196306060315)、冯洪义(132135197505202117)。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373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法宝、冯洪义应支付河北恒耐混砂浆有限公司16万元及利息。
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远大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海)。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邯市民三终字第87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远大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应支付杜双兰65.8081万元。
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新顺)。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7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应支付金华大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4万元及利息。
邯郸市新华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张建峰)。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邯市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新华印刷厂应支付苏增山69万元及利息。
邯郸市兴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山)。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85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兴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张金良7.5957万元及利息。
李晓燕(130423197910172421)。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晓燕应支付张强150万元。
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生)、河北丰江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东)。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邯县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胡海涛款项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河北丰江达化工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邯郸市雨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燕)。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28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雨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55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人200000元,其余部分未付;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雨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北融源商贸有限公司528147.64元及违约金338871.1元。
杨兴社(130421195802270316)。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邯市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兴社应支付申请人杨岐民31700元及利息。
汲贝贝(130421198705076048)。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09)邯县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汲贝贝应支付申请人秦永泰12238.82元及利息。
辛建华(130421197404012118)。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郸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辛建华应支付邯郸市森
茂养殖有限公司9.4万元及利息。
袁旭亮(132129196606093392)。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袁旭亮应支付申请人康平635982.19元。
肖竹锋(130428197610080036)、肖艳平(13042819700105297X)。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肖竹锋应支付3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至执行完毕时止(按月利率1.32%计算)的利息,肖艳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刘胜利(130428197011022918)。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刘胜利应支付80900元。
柳秀凤(130428197409080085)、柳东风(132126196509050017)。依据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柳秀凤应支付16685.56元、柳东风应支付73653.905元。
张可(130428196611223110)。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1997)肥民调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张可应支付12573元。
李张民(130428197202270332)、王社亮(130428196301100318)、赵俊芳(612102196803054485)。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李张民应支付83313.8元,王社亮、赵俊芳应支付48822.52元。
安雷雷(130428198410231738)、乔军相(130428195710011717)、王永强(130403198404261239)。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安雷雷应支付30000元和利息11300元,乔军相、王永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尚国庆(130428196801112956)。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尚国庆应支付15087.5元。
常江坤(130428199210020017)。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常江坤应支付16000元。
柳月雷(130428197805273751)。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柳月雷应支付72085元。
乔江峰(130420198110161818)。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乔江峰应支付55854.68元。
郑小国(13212611017191)。依据肥乡
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郑小国应支付10000元。
南英杰(132126196803190731)。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南英杰应支付48180元。
蔡振海(132126196511160274)。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蔡振海应支付55022.5元。
翟增军(130428197006021734)。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翟增军应支付5847.8元。
李全胜(130428198005110393)。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李全胜应支付44473元。
峰峰矿区义井镇北羊台二街村委会。依据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03)峰经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王天新6.54万元及利息。
峰峰矿区大社南岗村。依据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郝兴林22.059万元及利息。
峰峰矿区爱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爱花)。依据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峰峰矿区爱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刘怀飞货款20000元,于2012年9月31日前给付5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的10000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还清。
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江)。依据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高平平1500元及利息。
鹿国帅(130406198508310612)。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邯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张保华32000元及利息。
崔保红(130427196906156924)。依据(2002)邯峰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王晨峰14784元及利息。
侯德聪(130427195603280259)。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侯德聪偿还原告12500元。
朱少伟(130427198503280911)。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朱少伟给付原告12000元。
韩广文(130427196504170918)。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0)磁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调解书,韩广文偿还原告20000元及利
息2370元。
张洪民(130427196009120710)。依据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一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张洪民赔偿原告211131元。
李广文(132130195901171139)。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李广文偿还原告货款10850元。
李永军(130427197108281243)。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李永军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215元,一付半年。
王振平(130427196509103933)、李艳芹(130427196203053929)。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王振平、李艳芹共同支付原告红薯粉芡款35440元。
陈士新(130427197011073532)、陈苗苗(130427197606253540)。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陈士新、陈苗苗应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750元。
王保贤(130427196312206128)。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0)磁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王保贤偿还原告借款7300元。
吴川(13042719850314651X)、张清娥(13213019600530652X)、吴玉 生(13213019570614651X)。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吴川、张清娥、吴玉生一次性给付原告63908元。
付强(130427199104104114)。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付强给付原告煤泥款11500元。
柳海生(132130197910066532)。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06)磁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柳海生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
齐树军(13042719630902371X)。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齐树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45519元。
杨梅花(130427196805081441)、郭龙(郭东)(130427196311161433)。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郭龙、杨梅花偿还原告货款297300元。
李贵江(130427195607152718)。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李贵江偿还马玉芳1366000元。
窦文平(130427196411093976)。依据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2010)磁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书,窦文平偿还赵金民借款125000元并支付拖欠利息17900元。
邯郸市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民)。依据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磁劳人仲案(2013)第35号仲裁裁决书,邯郸市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个月停工留薪工资19668元。
张志永(130434198201032991)。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张志永赔偿原告171958元。
邯郸市鑫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贤刚)。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鑫峰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93000元。
何良忠(132130197609115518)。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何良忠移除栽种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22棵,并清除该范围内的简易房屋一间、水池一个及其他附着物。
吕殿龙(130427197007202135)。依据磁县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吕殿龙偿还原告借款32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