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
暴利驱使其再度铤而走险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时隔不到一个月,环保局工作人员再次接到村民举报,称王某仍违规经营锌镍加工。
据悉,镀锌镀镍项目利润可观,一吨就有近2000元的利润。王某的加工厂一天就可镀锌1.4吨左右,利润可想而知。虽然稽查队员苦口婆心地对其劝导,但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王某再次铤而走险。面对屡教不改的王某,环保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向当地徐村派出所报案。
徐村派出所联合馆陶县环保局,连夜收集废水水样送到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鉴定,同时依法对渗坑的污染物水样进行监测。经鉴定,监测水样内含有锌浓度2.63×103Mg/L,镍浓度3.56×102Mg/L,严重超出锌、镍检出限0.05Mg/L。同时,该监测结果得到省环保厅监测数据认可申请的复函。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民警将王某立为营盘村环境污染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对王某实施抓捕。
王某被捕后,记者曾在王某家庭院内的西南角,看到一个深一米长两米宽一米的渗水坑,坑内满是微绿色的液体,且散发着浓烈的酸臭味,环保局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这便是镀锌镀镍所产生的废水。“这些废水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不低。作坊式的镀锌镀镍加工厂就绕开这条道,直接将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地表,造成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危害一方百姓。”
2014年3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锌镍的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水非法直接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王某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沉重代价,等待他的不仅是2年零6个月的徒刑,同时还有因污染环境而产生的巨额罚款。
说法:
两高《解释》突破“只罚不抓”困境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位老环保工作者告诉记者,以前打击重污染小企业、小作坊,他们只能摧毁或没收非法设备,但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没有处置权。而小企业、小作坊往往设备简陋,极易恢复反弹,利益的驱使使得小厂主们在被捣毁后,很快又再次购买设备开工生产。像王某这种打掉了又开,开了再打掉的状态让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常常陷入两难的境地。《解释》的出台,一下子解决了相关部门“只罚不抓”的尴尬处境。
记者了解到,新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环保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依照这样的标准,执法将更有力度。” 王某一案成为《解释》发布后邯郸第一例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