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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环境优美城镇,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提升农村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河北省级环境优美城镇标准》对城镇建成区绿化率、生活及建筑垃圾处理、大气环境质量等11种环境因素做出规定,包括具有正式的城镇环保专项规划;大气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指标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在95%以上;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城镇地面水高锰酸盐指数年均值全面达到或优于《河北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所规定的标准;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城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