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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中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贴、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保障性住房并轨后,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细则》中对主城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都提出了具体程序。
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
《细则》中规定,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情况下,租住政府产权保障房满两年的家庭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购买其租赁的政府产权保障房。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分期付款的,最多可分三期支付购房款,但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60%,且不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剩余房款的,可按首次付款时的销售价格付清剩余房款取得产权,但需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售房单位支付剩余房款的利息。承租人居住期间按其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免收相应部分租金,同时减发其付款占总房款比例折算面积的租赁补贴。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的,按付清房款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承租人在取得产权前,因其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退还其预付房款,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住房或由承租人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保障性住房并轨前已出售、预售或已交纳部分房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其中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出台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方可转让。转让时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建设的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出租、出售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支出。
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细则》提出,承租户因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梯度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作出调整或终止发放其租金补贴的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或收回保障性住房。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有权对保障家庭情况及住房使用情况入户巡查,保障家庭须配合调查。对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对骗租骗售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人进行处罚,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