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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33条,分为七个部分,其中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处置原则、职责分工等;医患双方的责任义务和预防措施;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的处置程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职能、工作程序等;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附则等相关内容。
《办法》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关于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近几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提议,在医疗系统之外,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便于提高调解的公信力,便于把医疗机构从复杂的纠纷中摆脱出来,便于快速有效地解决医患纠纷。同时,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不但有利于医疗机构合理规避执业风险,也有助于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办法》规定“调解人员从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法律专家、法医专家、保险专家、心理学家、社会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专家库中抽取。”
为了使医患纠纷得到合法、合理解决,有效制止“医闹”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参与医患纠纷,《办法》第3条对“患方”做了正反两方面的解释,即“患方,包括患者、患者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和受委托的律师等人员。”不是患者或患者亲属到医疗机构聚众闹事以获取不当利益的人员,视为“医闹”人员,由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据对邯郸市10家市直医院的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3年5月间,邯郸共处置医患纠纷300件,发生堵门闹事120余起,医疗赔偿13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