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上午,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图片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苟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车从武汉返回西宁,1月17日19时到达西宁,乘同村村民私家车返回湟中县李家山镇家中,1月18日傍晚至西宁市城东区探望其弟并留宿,1月19日到李家山镇所住村卫生室以自己感冒为由就诊,村医询问其返宁时间时,苟某谎称已返宁40余天。
期间,苟某不主动居家隔离,随意走亲访友。1月23日,所住村村委根据省、市、县疫情防控要求,对武汉返宁人员进行排查登记,苟某未按要求登记,1月25日晚上,镇、村医护人员及村干部前往苟某家中开展疫情排查,苟某仍谎称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回车票已撕毁。
1月27日,苟某自己感觉身体不适,在其妹等亲属陪同下到青海红十字医院就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造成村民在内的共900余人整体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住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传播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鉴于被告人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苟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