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初,被告谢某、陈某通过微信认识,两人均没有工作,遂产生“挣外快”的念头。2016年9月,二人在丹凤时代购物中心多次踩点后,制定了盗窃方案,购买了保安服、砍刀、丝袜等作案工具,并让张某(另案处理,已判有期徒刑3年)查看该商场二楼女厕所窗户结构及地形。2016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陈某剪断女厕所防护网,蒙面进入购物中心,共盗窃金银饰品及手机等物价值70余万元。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谢某、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丹凤法院近日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谢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万元。一审判决后,两人均未提起上诉。